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52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26號
再審聲請人 巫琨瑞
上列再審聲請人等與再審相對人間聲請再審。查本件係就本院員林簡易庭108年度員簡聲字第8號、本院108年度簡聲抗字第6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故依民事訴訟法第77-17條第2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再審聲請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再審,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26號
再審聲請人 巫琨瑞
上列再審聲請人等與再審相對人間聲請再審。查本件係就本院員林簡易庭108年度員簡聲字第8號、本院108年度簡聲抗字第6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故依民事訴訟法第77-17條第2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再審聲請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再審,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