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82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23號
- 再審原告
- 陳松山
上列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納再審訴訟裁判費。本件係就本院彰化簡易庭102年度彰簡字第655號、本院103年度簡上字第56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17條第1項、77-13條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3,150元。再審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再審,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23號
上列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納再審訴訟裁判費。本件係就本院彰化簡易庭102年度彰簡字第655號、本院103年度簡上字第56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17條第1項、77-13條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3,150元。再審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再審,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