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88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86號
- 原告
- 聚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聰卿
- 訴訟代理人
- 朱坤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2,781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3,367,063元(即理德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鑑定之原告通行被告所有坐落彰化縣○○鄉鎮○段000地號等土地所增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4,363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12,781元,尚欠新台幣21,5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