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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886號

確認通行權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03 日

法官黃倩玲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86號

原告
聚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聰卿
訴訟代理人
朱坤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2,781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3,367,063元(即理德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鑑定之原告通行被告所有坐落彰化縣○○鄉鎮○段000地號等土地所增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4,363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12,781元,尚欠新台幣21,5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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