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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8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通行權存在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03 日
  • 法官
    黃倩玲

  • 當事人
    聚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86號原   告 聚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聰卿 訴訟代理人 朱坤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2,781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3,367,063元(即理德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鑑定之原告通行 被告所有坐落彰化縣○○鄉鎮○段000地號等土地所增價額),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4,363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12,781元,尚欠新台幣21,5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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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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