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8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0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86號原 告 聚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聰卿 訴訟代理人 朱坤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2,781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3,367,063元(即理德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鑑定之原告通行 被告所有坐落彰化縣○○鄉鎮○段000地號等土地所增價額),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4,363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12,781元,尚欠新台幣21,5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