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0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00號
- 上訴人
- 即
- 原告
- 李正典
- 原告
- 被上訴人即
- 被告
- 李偉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7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108年9月27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8年10月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