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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00號

履行協議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25 日

法官施坤樹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00號

上訴人
原告
李正典
原告
被上訴人即
被告
李偉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7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108年9月27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8年10月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詹國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00號於民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履行協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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