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32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32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游張力麵
游億立
游增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7 月30日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132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伍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零壹佰壹拾元,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 條第2 項亦有明文。
二、上訴人於民國109 年8 月6 日提出民事聲明上訴狀,對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1329號第一審判決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又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99,878 元(計算式:2,992.07㎡×108 年公告現值2,414 元/ ㎡×107700/299207=2,599,87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1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