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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329號

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13 日

法官林幸頎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32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游張力麵

      游億立

      游增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7 月30日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132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伍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零壹佰壹拾元,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 條第2 項亦有明文。

二、上訴人於民國109 年8 月6 日提出民事聲明上訴狀,對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1329號第一審判決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又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99,878 元(計算式:2,992.07㎡×108 年公告現值2,414 元/ ㎡×107700/299207=2,599,87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1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幸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曉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329號於民國 109 年 08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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