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02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0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高宜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祭祀公業江東興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2月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540,836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06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