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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02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02 日

法官許嘉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0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高宜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祭祀公業江東興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2月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540,836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06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嘉仁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曾靖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02號於民國 109 年 01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