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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93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18 日

法官林于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9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粘阮錦惠
訴訟代理人
劉雙誼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粘錦祥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4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聲明係請求原判決廢棄,並駁回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據此核算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66萬1,860元【計算式:(139.72+66.47+14.43)×3000=66186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9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于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魏嘉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93號於民國 109 年 05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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