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9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9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粘阮錦惠
- 訴訟代理人
- 劉雙誼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粘錦祥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4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聲明係請求原判決廢棄,並駁回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據此核算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66萬1,860元【計算式:(139.72+66.47+14.43)×3000=66186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9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