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74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749號
- 原告
- 賴子超
- 訴訟代理人
- 林宣妤
- 被告
- 彰化縣員林市公所
- 法定代理人
- 游振雄
- 訴訟代理人
- 楊錫楨律師
- 複代理人
- 呂家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關於如附表所示假執行之相關記載,應予更正為無記載(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原判決有主文欄所示錯誤(原告起訴狀聲明欄第三項關於供擔保免為執行之記載,業經原告澄清非聲請假執行,上訴理由狀第2頁參照),爰依法更正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法官 陳正禧
┌─────────────────────────────────────┐│附表 │├──────┬────────────────────┬─────────┤│欄位 │更正前之記載 │更正後之記載 │├──────┼────────────────────┼─────────┤│主文欄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欄│...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無(刪除) ││第二項 │ │ │├──────┼────────────────────┼─────────┤│事實及理由欄│...其假執行之聲請,因本件性質上屬形成之 │無(刪除) ││第六項 │訴(含確認之訴),本無假執行之問題,且因│ ││ │訴之駁回而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