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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749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11 日

法官陳正禧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749號

原告
賴子超
訴訟代理人
林宣妤
被告
彰化縣員林市公所
法定代理人
游振雄
訴訟代理人
楊錫楨律師
複代理人
呂家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關於如附表所示假執行之相關記載,應予更正為無記載(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原判決有主文欄所示錯誤(原告起訴狀聲明欄第三項關於供擔保免為執行之記載,業經原告澄清非聲請假執行,上訴理由狀第2頁參照),爰依法更正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法官 陳正禧

┌─────────────────────────────────────┐│附表 │├──────┬────────────────────┬─────────┤│欄位 │更正前之記載 │更正後之記載 │├──────┼────────────────────┼─────────┤│主文欄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欄│...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無(刪除) ││第二項 │ │ │├──────┼────────────────────┼─────────┤│事實及理由欄│...其假執行之聲請,因本件性質上屬形成之 │無(刪除) ││第六項 │訴(含確認之訴),本無假執行之問題,且因│ ││ │訴之駁回而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雪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749號於民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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