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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755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15 日

法官鍾孟容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75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張榮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卓岳榮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4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62,470元(計算式: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面積29,315.4平方公尺×108年土地公告現值2,900元×原告即被上訴人之應有部分比例145/5006=2,462,47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17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為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孟容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婷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755號於民國 109 年 05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共有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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