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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828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10 日

法官施坤樹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828號

上訴人
被告
許鴻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馮建勝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詹國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828號於民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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