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828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828號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許鴻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馮建勝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828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馮建勝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