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982號
- 原告
- 乾德宮
- 法定代理人
- 蔡明煌
- 訴訟代理人
- 陳柏涵律師
- 複代理人
- 蔡譯智律師
- 被告
- 田中鎮公所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 被告
- 人 洪麗娜
- 被告
- 追加被告 許廷彬
- 被告
- 張嘉興
- 訴訟代理人
- 周春霖律師
- 前列洪麗娜、田中鎮公所、洪麗娜、許廷彬、張嘉興共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寺廟登記證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本院108年度訴字第634號確認管理權不存在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634號確認(蔡明煌)管理權不存在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