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2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2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黃琳惠
兼法定代理 鄭素芬
人
黃全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國銘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上訴聲明為: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廢棄。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黃琳惠新台幣(下同)18萬元;應給付上訴人鄭素芬69萬9,937元;應給付上訴人黃全生45萬4,460元整及均自108年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經核本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133萬4,39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1,39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