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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2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林于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21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黃琳惠

兼法定代理 鄭素芬

      黃全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國銘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上訴聲明為: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廢棄。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黃琳惠新台幣(下同)18萬元;應給付上訴人鄭素芬69萬9,937元;應給付上訴人黃全生45萬4,460元整及均自108年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經核本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133萬4,39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1,39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于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魏嘉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21號於民國 109 年 01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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