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林總巡
周雪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彰化縣秀水鄉農會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對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部分,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30萬元,應徵裁判費65,3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8年度重訴字第16號
周雪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彰化縣秀水鄉農會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對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部分,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30萬元,應徵裁判費65,3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