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88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8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林遠騰
林石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彰化縣秀水鄉農會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9 年10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聲明係請求: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廢棄,上開廢棄部分,駁回被上訴人之訴等語,衡以原審判決主文第一項為上訴人應連帶給付被上訴人1400萬元及利息、違約金等,據此核算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價額為1,4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萬2,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