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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88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23 日

法官林于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8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林遠騰

      林石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彰化縣秀水鄉農會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9 年10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聲明係請求: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廢棄,上開廢棄部分,駁回被上訴人之訴等語,衡以原審判決主文第一項為上訴人應連帶給付被上訴人1400萬元及利息、違約金等,據此核算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價額為1,4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萬2,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于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魏嘉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88號於民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借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