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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89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02 日

法官陳瑞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89號

上訴人
林石源

      林遠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彰化縣秀水鄉農會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578,73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3,763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法 官 陳瑞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陳秀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89號於民國 110 年 02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借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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