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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20號

給付工資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10 日

法官謝仁棠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20號

原告
黃重信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元晟環境工程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08,

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3,31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

規定暫免徵三分之二,即原告應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103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603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

民事勞動專業法庭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裁判費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文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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