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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司聲字第131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2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131號

聲請人
00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地址詳卷)
代理人
楊怡婷律師
相對人
廖清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以,法院如已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聲請人仍聲請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業經鈞院108年度斗簡字第305號、108年度簡上字第151號判決確定,爰提出相關證書,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三、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108年度簡上字第151號判決訴訟費用新臺幣(下同)1,500元由被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並已確定在案,經本院調卷審查無誤。聲請人所支出之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既經第二審判決確定其費用額,揆諸首揭說明,本件聲請,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司聲字第131號於民國 109 年 05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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