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4號
- 上訴人
- 凱尉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忠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拜倫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6,975元,應徵裁判費19,4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