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37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705號

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陳瑞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05號

再審原告
陳松山

上列再審原告與黃碧堦等人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未據納再審訴訟裁判費。查本件係就本院彰化簡易庭102年度彰簡字第655號、本院103年度簡上字第56 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17條第1項、77-13條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3,150元。再審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法 官 陳瑞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秀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705號於民國 109 年 09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再審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