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39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342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07 日

法官李昕

原告
王彩芬
訴訟代理人
黃茂松律師
被告
盧美華
訴訟代理人
邱郁婷
被告
盧慶松
被告
盧美惠
被告
盧億龍
被告
詹昌達
被告
詹國賓
被告
鄭一德
被告
鄭淦魁
被告
鄭婷予
被告
鄭一心(即丹羽)
送達處所:高雄市○○區○○○○路000號00樓
兼上四人共
同訴訟代理
人 鄭一貫
被 告 王陳秋香
王敏行
王聰永
王彩鳳
王聰淮
兼上五人共
同訴訟代理
人 王彩雲
被 告 王詹碧霞

詹前敏

詹碧蓮

詹永莒

楊森富

楊宗諭

楊沛婷

詹前旗

詹曜嘗

陳玉雪(即詹前錫之承受訴訟人)

詹嘉維(即詹前錫之承受訴訟人)

詹豐澤(即詹前錫之承受訴訟人)

詹啟煌(即詹前錫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本院一0八年度訴字第三九六號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民事訴訟判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係以108年度訴字第396號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而該案經第一審、第二審判決後,經提起第三審上訴,最高法院以110年度台上字第1906號廢棄原判決,發回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現繫屬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上更一字第16號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尚未確定,業經原告陳明,並有相關判決在卷可稽,自足影響本件訴訟之進行與裁判,故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昕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葉春涼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342號於民國 111 年 09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