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18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18號
- 上訴人
- 林宜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慧敏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1 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萬2,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1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