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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1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17 日

法官許嘉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18號

上訴人
林宜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慧敏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1 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萬2,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1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嘉仁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曾靖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18號於民國 110 年 02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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