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01 日
- 當事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徐旭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38號 上 訴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訴訟代理人 洪曉萍 江奎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巫雅姿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4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192,436元[本訴部 分746,409元+反訴部分3,446,027元],應徵裁判費63,87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瑞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 日書記官 廖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