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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647號

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洪志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4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林茂明
兼訴訟代理人
葉柏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月琴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上訴人林茂明新台幣45,450元,上訴人葉柏成新台幣30,3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志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書 記 官 林嘉賢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647號於民國 109 年 07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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