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69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9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黃崑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8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上訴利益)為新臺幣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94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8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上訴利益)為新臺幣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