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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729號

租佃爭議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24 日

法官謝仁棠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729號

上訴人
邱建榮
上訴人
劉文友
上訴人
劉建輝
上訴人
劉和茂
上訴人
劉敏哲
上訴人
劉潤生
上訴人
劉惠芳
上訴人
劉惠蓮
上訴人
劉肇湖
上訴人
劉瓊元
上訴人
劉楌馨
上訴人
戴吉妹
上訴人
劉政麟
上訴人
劉囿里
上訴人
劉彥秀
上訴人
劉彥局
上訴人
林耀裕
上訴人
林耀祥
上訴人
林洺弘
上訴人
袁林金釵
上訴人
黃登科
上訴人
黃荀山
上訴人
黃碧蓮
上訴人
黃瓊萩
上訴人
黃美惠
上訴人
邱劉澁
上訴人
劉玉純
上訴人
劉宏程
上訴人
劉學恆
上訴人
劉立耕
上訴人
劉思柔
上列上訴人
共同

收人    董于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振榆等人間租佃爭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2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關於原起訴聲明第一項、第二項前段為系爭土地公告現值即新台幣13,303,338元(5784.06×2,300=13,303,338),而聲明第二項後段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06,957元,合計為新台幣13,610,29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97,7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裁判費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文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729號於民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租佃爭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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