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92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921號
- 上訴人
- 范世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崑山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09 年11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部分包括命上訴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44,600 元及命上訴人張貼道歉啟事,後者係依民法第195 條第1 項規定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與財產上請求分別徵收裁判費。是本件上訴部分應徵收裁判費6,825 元(計算式:財產權請求2,325 元+非財產權請求4,500 元=6,825 元),扣除上訴人已繳納2,325元,應補繳4,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