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92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929號
- 原告
- 顏貽發
上列原告與被告顏榮一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26,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謝仁棠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929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顏榮一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26,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謝仁棠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