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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醫字第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25 日

法官林于人

上訴人
即原告
李冠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2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聲明第一、二項為:「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台幣992萬8778元。」,據此核算本件上訴利益之價額應為新台幣(下同)992萬877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萬89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于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卓千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醫字第1號於民國 111 年 03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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