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醫字第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李冠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2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聲明第一、二項為:「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台幣992萬8778元。」,據此核算本件上訴利益之價額應為新台幣(下同)992萬877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萬89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