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6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徐碧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語婕即至善企業社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對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部分,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20,024元【計算式:288,511元+31,513元=320,024元】,原應徵裁判費5,295元,然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故本件第二審裁判費為1,7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