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訴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13 日
- 當事人徐碧雲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徐碧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語婕即至善企業社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對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部分,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20,024元【計算式:288,511元+31,513元= 320,024元】,原應徵裁判費5,295元,然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故本件第二審裁判費為1,7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沛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書記官 蔡明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