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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655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0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6550號

債權人
黃重信

上列債權人黃重信因與債務人元晟環境工程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黃重信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此於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一項第一款定有明文。經查,債權人未於聲請狀書寫債務人元晟環境工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游壽元之住居所,請具狀補寫之;並請提出債務人元晟環境工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游壽元其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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