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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553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1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553號

聲請人
謝坤霖
相對人
王淑瓊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未載到期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民國109年2月1日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2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5%計算 109年度司票字第553號│├──┬───────┬─────────┬───────┬──────────┬────────┬──┤│ 編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 票 據 號 碼 │備考││ 號 │ │ (新 臺 幣) │ │ (即 提 示 日) │ │ │├──┼───────┼─────────┼───────┼──────────┼────────┼──┤│001 │109年2月1日 │1,200,000元 │未記載 │109年2月1日 │TH406454 │ │├──┼───────┼─────────┼───────┼──────────┼────────┼──┤│002 │109年2月1日 │170,000元 │未記載 │109年2月1日 │TH406455 │ │└──┴───────┴─────────┴───────┴──────────┴────────┴──┘註:聲請人應於5日內查報相對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553號於民國 109 年 03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本票裁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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