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訴字第8號
- 上訴人
- 即反訴原告
- 黃有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反訴被告黃愷紜等七人間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彰化縣○○市○○段000地號、彰化縣○○市○○路0巷00號建物)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86,900元(810,000元+276,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686元,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亦未表明上訴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