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56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66號
- 原告
- 台灣國際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雅玲
原告因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振嘉企業社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8,920,000元,
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78,49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
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77,99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10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