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9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07號 原 告 鈦金電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冠宏 訴訟代理人 陳偉展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濬洋間請求確認所有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4000元。惟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58,4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60元,扣除前開已繳金額,應再補繳5,3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瑞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書記官 陳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