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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907號

確認所有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16 日

法官陳瑞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07號

原告
鈦金電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冠宏
訴訟代理人
陳偉展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濬洋間請求確認所有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4000元。惟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58,4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60元,扣除前開已繳金額,應再補繳5,3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

               法 官 陳瑞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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