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342號
- 原告
- 王彩芬
- 訴訟代理人
- 黃茂松律師
- 被告
- 盧美華
- 訴訟代理人
- 邱郁婷
- 被告
- 盧慶松
- 被告
- 盧美惠
- 被告
- 盧億龍
- 被告
- 詹昌達
- 被告
- 詹國賓
- 被告
- 鄭一德
- 被告
- 鄭淦魁
- 被告
- 鄭婷予
- 被告
- 鄭一心(即丹羽)
- 送達處所:高雄市○○區○○○○路000號00樓
- 兼上四人共
- 同訴訟代理
- 人 鄭一貫
- 被 告 王陳秋香
- 王敏行
- 王聰永
- 王彩鳳
- 王聰淮
- 兼上五人共
- 同訴訟代理
- 人 王彩雲
- 被 告 王詹碧霞
詹前敏
詹碧蓮
詹永莒
楊森富
楊宗諭
楊沛婷
詹前旗
詹曜嘗
陳玉雪(即詹前錫之承受訴訟人)
詹嘉維(即詹前錫之承受訴訟人)
詹豐澤(即詹前錫之承受訴訟人)
詹啟煌(即詹前錫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本院一0八年度訴字第三九六號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民事訴訟判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係以108年度訴字第396號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而該案經第一審、第二審判決後,經提起第三審上訴,最高法院以110年度台上字第1906號廢棄原判決,發回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現繫屬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上更一字第16號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尚未確定,業經原告陳明,並有相關判決在卷可稽,自足影響本件訴訟之進行與裁判,故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