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348號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許鴻銘
許志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曾月霞間履行協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0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290,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0,8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訴字第1348號
許志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曾月霞間履行協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0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290,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0,8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