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38號
- 上訴人
-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旭東
- 訴訟代理人
- 洪曉萍
江奎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巫雅姿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4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192,436元[本訴部分746,409元+反訴部分3,446,027元],應徵裁判費63,8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