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14 日
- 法官陳瑞水
- 原告洪瑞添
- 被告阮金麗即昌益企業社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77號 原 告 洪瑞添 訴訟代理人 李佩珊律師 被 告 阮金麗即昌益企業社 兼 上 訴訟代理人 黃連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11月25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瑞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書記官 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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