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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921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04 日

法官歐家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921號

上訴人
范世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崑山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09 年11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部分包括命上訴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44,600 元及命上訴人張貼道歉啟事,後者係依民法第195 條第1 項規定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與財產上請求分別徵收裁判費。是本件上訴部分應徵收裁判費6,825 元(計算式:財產權請求2,325 元+非財產權請求4,500 元=6,825 元),扣除上訴人已繳納2,325元,應補繳4,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歐家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黃明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921號於民國 109 年 12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