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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929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04 日

法官謝仁棠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929號

原告
顏貽發

上列原告與被告顏榮一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26,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裁判費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文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929號於民國 109 年 08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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