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71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02 日
- 當事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井琪、王鼎元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7139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 務 人 王鼎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壹仟肆佰陸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請求之原因及事實緣債務人於西元(下同)2020/10起 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共計1門(詳服務申請書),債務人電信費用之小額代收費用,經 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有電信帳單為證,合計積欠小額代收費用新臺幣$41460元整,如聲請人請求標的欄所載之本金,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二)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錢,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俾保權益,實感德便。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