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12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21 日
- 當事人融易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李勝倫、陳約任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1221號 聲 請 人 融易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勝倫 代 理 人 陳約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建州、李莉珍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此觀之非訟事件法第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自明。又按票據法第123條所定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事件,由票據 付款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9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查其所提相對人簽發之本票付款地係在高雄市三民區,依上開法條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