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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781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07 日

聲請人
陳家韋
相對人
楊秋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未載到期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民國110年7月30日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5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聲請人應於5日內查報相對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110年度司票字第000781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考 號  (新臺幣)     001 109年12月23日 1,000,000元 未記載 本裁定送達之翌日 CH251288  002 109年12月23日 1,000,000元 未記載 本裁定送達之翌日 CH251289  003 109年12月23日 1,000,000元 未記載 本裁定送達之翌日 CH251290  004 109年12月23日 2,000,000元 未記載 本裁定送達之翌日 CH251291  005 109年9月26日 1,000,000元 未記載 本裁定送達之翌日 CH251286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781號於民國 110 年 09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本票裁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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