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0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173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16 日

聲請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代理人
江崇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湘甯等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以,法院如已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聲請人仍聲請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湘甯等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業經判決確定,爰提出相關證書,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三、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湘甯等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經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63號判決第一審訴訟費用新臺幣(下同)10,900元由被告即相對人林湘甯等人連帶負擔,並已確定在案,經本院調卷審查無誤。聲請人所支出之第一審訴訟費用10,900元,既經第一審判決確定其費用額,依首揭說明,聲請人仍就該相同數額之訴訟費用聲請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聲…」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