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2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聲字第97號

返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1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97號

聲請人
乾德宮
法定代理人
蔡明煌
相對人
田中鎮公所

兼法定代理 洪麗娜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田中鎮公所等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一○九年度存字第二○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參佰萬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或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第106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108年度全字第28號民事裁定,曾提供新臺幣300萬元之擔保,並以本院109年度存字第20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上開事件業已終結,聲請人業已存證信函通知相對人行使權利,其迄未行使,為此聲請返還擔保金等語。

三、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事件,歷經本院108年度全字第28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抗字第97號、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558號裁判確定,業據其提出相關證據資料等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相關卷宗查核無誤。相對人迄未對聲請人行使權利,此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附卷可稽。揆之首揭規定,應認其此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聲字第97號於民國 110 年 03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擔保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