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20號
- 上訴人
- 拜倫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叢哲怡
- 被上訴人
- 凱尉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忠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7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86,04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8,2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