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5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21 日
- 當事人崇隆重電有限公司、徐佰鋒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01號 原 告 崇隆重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佰鋒 上列原告與被告鋐電能源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265,734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33,3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瑞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1 日書記官 陳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