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5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0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陳瑞水

原告
崇隆重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佰鋒

上列原告與被告鋐電能源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265,734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33,3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1 日

法 官 陳瑞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秀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501號於民國 110 年 07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