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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26號

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07 日

法官王鏡明

再審原告
陳松山

上列當事人對黃碧堦等人聲請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10日內,明確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整,亦同),將駁回其訴: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體針對本院何項裁判聲請再審之訴?(明確載明特定年度案號,例如: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年度○字第○○號民事確定判決)暨請附該案件之判決影本全部供參酌。★請勿與刑事或偵查事件,混同舖陳。

二、再審訴之聲明,即應受判決事項,其內容應具體、明確且特定,始得審理。

三、本件請求權基礎法律依據為何?聲請再審之理由?其證據?

四、本件再審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多少?

五、假若台端係針對本院102年度彰簡字第655號民事判決、81年重訴字第10號民事判決、83年訴字第355號民事判決而為聲請(以上案號,因為出現於台端補提之準備狀,故而提列,惟本院無從確認。敬請表明清楚)則應分別徵收裁判費新台幣2100元、8萬4160元、4740元(收受本裁定10日內補正)。然敬請先行斟酌聲請再審之法定不變期間,免徒白繳了裁判費,尚請參閱民事訴訟法第500條等規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626號於民國 111 年 04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再審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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