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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87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07 日

法官陳弘仁

上訴人
原告
宋兆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施養健之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9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537,76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4,36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弘仁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葉春涼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87號於民國 110 年 10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第三人異議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