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0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王文楷即王文楷建築師事務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彰化縣文化局之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4,5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0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訴字第502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彰化縣文化局之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4,5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0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